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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房产税的减免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18-03-10 14:16:5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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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
  (一)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作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区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作业经费的作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不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经营、租赁、出包、借给企业运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四)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供应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五)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责任编辑: zhangs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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